保安服务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商业行为,具有很大的自身独特性。
一、合法性,保安服务从内容、形式、范围、要求等诸多方面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来进行。
二、专项性:保安服务公司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履行的职责,均是围绕着安全防范而进行的,为社会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
三、特定性:保安服务的特定性具体表现为,为特定的顾请方提供安全服务;依据合同规定,为雇主方制定的目标提供服务;依据雇主方的要求提供具有特定内容的安全服务。
四、契约性:在保安服务的活动中,双方的买卖行为之所以能够成交,其依据是保安匆公司于客户之间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或者是签订的保安服务契约,这是开展保安勤务或者是进行保安业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合同或契约中详细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于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个字的权益与责任以及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及价格等。整个保安服务的开展过程就是保安服务公司于客户之间各自履行双方合同、契约的过程。
五、有偿性:保安服务的行为性质不仅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且是商品性行为,即保安服务是保安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的有偿性服务。
六、危险性:保安服务工作的危险性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在履行保安服务的过程当中,保安人员有可能受到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不发人员的攻击和殴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是由于提供安全保护的对象比如一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都具有很大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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